发布时间:2018-06-04 19:58 我要投稿
2018年5月31日,清丰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敦促子女改善家庭老人居住生活条件的通告》。原文如下:
清丰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敦促子女改善家庭老人居住生活条件的通告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清丰县是“中国孝道文化之乡”,孝道文化源远流长。《清丰县开展首届农村“孝老子女”和“不孝子女”评选活动实施方案》(清文明〔2018〕1号)要求,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县广泛培育养老孝亲的淳厚民风,消除清丰县域内不孝行为。但是目前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子女住房、生活条件优越,而父母住房黑、脏、乱、差,生活条件简陋现象,与中华传统美德极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司法部门可以依法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当前全县上下正在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孝老、敬老、尊老、助老、爱老的浓厚氛围。清丰县文明办、清丰县人民法院、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清丰县公安局、清丰县司法局、清丰县民政局、清丰县住建局、清丰县残联、清丰县法制办特发此通告,子女住房、生活条件优越,但家庭老人居住危房、生活条件简陋的,必须在6月31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使家庭老人生活条件获得根本改善,确保老人住的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穷家难舍,不离开原住地方的,子女应对其原有住房进行修缮或重建,对房内生活设施进行改善,确保老人住房安全、衣食无忧。经普及法律、宣传政策、思想教育后仍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改善老人生活条件的,政法机关将自7月1日起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清丰县文明办、清丰县民政局将其列入“不孝子女”予以公开曝光、教育惩戒。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政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清丰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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