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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濮阳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摘要]王某不服濮阳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14-5-4 9:41:07点击:297次 行政复议决定书 濮政复决〔2013〕92号 申请人:王某,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某街第x组 委托代理人: 李某,河南子路律师事务...

王某不服濮阳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14-5-4 9:41:07    点击:297次    


                   

 

            行政复议决定书
    
                       濮政复决〔2013〕92号
                       
  申请人:王某,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某街第x组
  委托代理人: 李某,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第三人:常某,男,汉族,住濮阳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某街第x组
  申请人王某不服濮阳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濮阳市开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意见书》,于2013年6月3日向濮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濮阳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开州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濮阳市开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一、处理意见书主体错误。处理意见书抬头为濮阳市开州街道办事处,最后加盖的是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开州街道办事处的公章。抬头为处理意见书,结尾为处理决定书。处理意见书的申请人主体错误,申请人王某并非承包土地的法定承包人,而处理意见书决定让申请人王某让给第三人常某3.65亩土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认定和处理事实错误。2000年建设电站征用土地至今,没有统一集体调整过土地。2000年到2003电站征用土地时,征用申请人承包的土地近4亩,如果当年要调整土地,申请人不但不用退出承包的土地,反而应当多调整给申请人承包的土地。第三人常某对该争议3.65亩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如果该地系常某承包,不可能在申请人耕种近八年的时间内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濮阳市开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意见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2000年,因修建变电站征用开州街道办事处某街第x组土地95.27亩。2003年,经集体商议约定该土地补偿款按组内人口平均分配,同时组内土地进行调整,申请人王某家耕种的3.65亩土地由常某耕种。但在常某耕种3年后,王某将该3.65亩土地强行耕种,致使常某无地可种。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争议的3.65亩土地应由常某耕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一、处理意见书主体适格。申请人王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被申请人为“濮阳市开州街道办事处”,说明王某认同濮阳市开州街道办事处与所盖公章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开州街道办事处为同一主体。王某作为开州街道办事处某街第x组的成员依法有承包该集体土地的资格。二、处理意见书认定和处理事实正确。依据开州街道办事处某街第x组全组村民制定的土地调整方案: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按征地时人口(210人)一人一份,秋后按人口(217人)调整土地多退少补;按照全组通过的办法,王某在自家土地没被征用的情况下领取了安置补助费,同时自愿退出了该退的3.65亩土地,调整于常某使用。综上,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合法,恳请依法维持。
  经查,2000年因濮阳市建设50万变电站征用开州街道办事处某街第x组土地95.2733亩,土地补偿费120多万元,安置补偿费60多万元。2003年开州街道办事处某街第x组村民制定并通过了安置费分配方案及土地调整方案,即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安置补助费按征地时人口一人一份,秋后调整土地多退少补。王某领取了该分的安置补助费,同时退出了位于西北地两块耕地共计3.65亩,并约定由常某耕种。当年秋后六队没有集体调整土地,王某在常某耕种该3.65亩土地三年后,要回土地自行耕种至今。 2013年1月,常某向开州街道办事处提出土地确权申请,2013年5月29日,开州街道办事处确认争议土地归常某使用,作出《濮阳市开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意见书》。
  市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某街第x组2003年制定的安置费分配方案和土地调整方案作出处理意见,但被申请人没有调查清楚某街第x组土地调整方案的实施情况,该行政处理意见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开州街道办事处2013年4月9日作出的《濮阳市开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意见书》。
  二、责令开州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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