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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及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流程的告知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接到试生产批复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延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接到试生产批复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延期试生产的向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延期试生产申请,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为协助区内企业完成各项环保审批手续的报批,杜绝“违法试生产、超期试生产、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将试生产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试生产审批

准备资料:试生产申请(模板见附件)、环评单位现场核查报告、区环保局现场核查意见(区批项目不需要)、环评文件、环评文件批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审批流程:项目单位递交试生产申请→环评单位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区环保局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区批项目不需要)→递交全部资料→市(区)环保局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是否同意试生产的意见。

注意事项:如在环评单位或市(区)环保局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环评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必须完成整改并通过二次核查后,市(区)环保局出具试生产批复意见。

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准备资料:验收申请(模板见附件)、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申请表、试生产批复(审批确定不需要试生产的除外)。

审批流程:项目单位递交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委托监测单位监测→监测单位出具监测报告→递交全部资料→市(区)环保局现场验收→监测单位修改监测报告报批→市(区)环保局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批复意见。

三、相关要求

1、以环评批复单位为准,向市环保局或区环保局递交申请。市、区环保局受理申请科室为环评科。

2、按要求应递交市环保局的申请,除递交市环保局外,报区环保局一份备案。

3、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注明厂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如有疑问,请致电相关环保部门联系人。

 

*相关审批单位及监测单位联系方式

开发区环保局:杨学慧  13700800031  (开发区管委会216室)

市局环评科:   张科长  6667604  (市局西办公楼4楼)

市局监测站业务室:陈主任   6667633(市局北办公楼2楼东)

华龙区监测站:郑站长  13939333313  (中原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以北)

附件:

1、试生产申请模板

2、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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