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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成本减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摘要]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降成本减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7月2日)作者:文章来源:濮阳日报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2016-07-04 06:04: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降成本减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7月2日)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6-07-04 06:04: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成本

(一)全面落实“七单一网”。实行行政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市、县、乡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强化“互联网+政务”,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实现数据相互连通,打破行业、系统间的信息壁垒,破除信息孤岛,打通市、县区不同行政层级、不同部门间的网上审批通道,打造“网上大厅办事为主、自助终端办事为辅、实体大厅办事为补”的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效能办,各产业集聚区等)

(二)建立多规合一、多评合一、一次告知、容缺后补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住建部《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叠加融合各规划的空间信息,理顺各规划空间管理职能,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切实解决各规划之间空间冲突、边界模糊、参数不清等问题,实现规划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切实提高政府空间管控水平和治理能力。在一定功能区块内,实行环境影响、节能评估、文物勘探、地质勘探等“多评合一”,变“评价项目”为“评价区块”,让手续等项目,项目落地直接使用各种成果。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三同时”一体化审批,将许可审批材料中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报告、设计专篇合并;实行安全和职业病危害同步评价,统筹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环节。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条件实行清单式一次告知,打破非主审要件互为前置,实行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制度,具备主审要件的可先行模拟批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等)

(三)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合理精简申报材料,推进网上受理办理;整合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建立“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审批管理机制。

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探索推进园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区建设项目采取简化环评内容、减少审批环节等措施。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豁免。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把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内置到环评审批过程中。实行网上审批,市级审批项目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效能监察”。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做好省委托的污染轻、风险小的审批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

在不违反计量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将计量检定时间由《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20日缩短至10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四)招商项目实行“两个零接触”。项目签约后,由项目代办员全程办理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国土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手续,审批过程做到项目业主不与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接触;项目落地后,相关部门负责土地清表、施工环境等保障,项目业主在建设过程中不与被征地群众接触。项目所在县区要对产业招商项目提供“保姆式”服务,为引进企业全程代办项目手续,需要市有关部门配合的,要全力予以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处理未批先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推进力度,凡是列入未批先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限期办结相关手续,不能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扩大“三证合一”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积极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破除“前置审批”和“注册资本”门槛,凡符合国家、省工商部门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实行“先照后证”;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27个行业,其余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可以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逐步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

二、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六)落实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加快建设联合办税服务大厅,充分发挥综合治税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共享。税务部门要做好征管衔接,加强数据分析,推进联合办税,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七)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简并申报纳税次数,自2016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合理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按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对小微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扣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简化即征即退审批流程,对企业即征即退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贯彻落实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

认定实际投资不低于5亿元或对产业集群培育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企业,以及引进的国内外500强、行业50强等龙头企业,并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高管及高级技术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上述企业和人员由发改、工信、科技、人社、人才等部门进行认定,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人才办等)

(八)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取消征地管理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贯彻国家、省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要求,将免征小微企业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等18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再采取预缴方式,据实征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残联等)

(九)降低检验检测成本。从2016年6月1日起,将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费降低20%收取,对全市新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计量器具首次检定费降低30%收取,执行时间暂定1年。对招商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年内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测费降低50%收取;对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防雷检测服务收费降低40%收取。对同一生产企业委托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年度内达到10个批次以上的,核定收费标准降低20%。对小微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费、强制计量器具检定费降低10%收取,对餐饮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降低10%收取,执行时间暂定1年。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用降低50%收取。

对生产企业委托的电焊机、水泵、洗衣机、烘箱、混凝土瓦、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内外墙保温板、儿童纸尿裤、无碳复写纸、铝锭、镁锭、儿童童车、水嘴类产品、皮革、化学试剂等15类产品免收检验费。对首次送检的免收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免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等)

(十)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约束和管理,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管理平台,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展参会、参加培训、表彰评比、加入社团、出国考察、指定服务等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行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一)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落实“五降四缓一补”政策,对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由1.5%降为1.2%,职工个人缴费率由0.5%降为0.3%,期限2年;生育保险费率由1%降至0.5%;工伤保险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率低于4.5%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最高不超过50%,用于补助企业待岗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等支出。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至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帮助困难企业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争取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幅度,原则上每2至3年调整1次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基本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2016至2018年,实行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省内注册且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减免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局等)

(十二)加大对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大力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对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对个人予以补贴,被评定为濮阳市首席技师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万元。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补助。在企业内部对在职人员实行转业、转岗及技能提升培训的,利用失业保险金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参加技能鉴定,按照鉴定费用70%的比例给予补贴。企业组织新录用职工培训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用和技能鉴定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针对企业需求,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定岗、定单式培训,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等)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引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严格限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得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降低承兑汇票、信用证及中间业务收费费率,金融机构在贷款支付中使用承兑汇票的比例不得超过50%。积极鼓励支持银行对企业办理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安排应急周转资金并扩大规模,对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免费或低收费提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0.5%的奖励。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融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高技术型、高成长型企业及重点税源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费率不得超过融资额的1.5%;对非小微工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年担保费率不得超过融资额的2%;对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减按1%至1.5%收取。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补贴,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规避出口收汇风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化解出口企业收汇风险。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濮阳银监分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投资集团等)

(十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交易所公司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合理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资金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发挥专项建设基金等各级政策性基金作用。

对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对已经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首发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150万元。对通过增发配股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挂牌的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奖励。制订出台《濮阳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的意见》,明确对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奖励措施。对利用债券或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市商务局等)

(十五)加强银担、银税合作。推动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共担风险机制和合作模式,实现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实施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业务,开展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等业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质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对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落实回购、担保有困难的项目,由政府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担保、回购。加强银税合作,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入银税互动平台,并根据银税互动平台建设需求,及时向银税互动平台推送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状况、变动情况,与平台中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多元化的涉税服务;将金融服务与纳税服务有机结合,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扩大授信范围,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濮阳银监分局、市投资集团等)

(十六)大力推进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设立规模100亿元的城市发展基金,用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龙都一号产业资金投放,设立规模5亿元的龙都产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用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设立规模1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基金,支持我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专利技术产业化;设立规模1.2亿元的现代农业发展基金,支持设施农业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和都市生态农业发展;与省对接,谋划设立“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濮阳市参股基金。通过产业基金,加大对落户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给予股权债权、贷款贴息等政策帮扶。

扩大小微企业助保贷和“过桥资金”规模,延长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时限,对按时足额还款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第3年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农业畜牧局、市工信委、市投资集团、市经投公司等)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十七)降低企业要素资源成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要制定与城市发展、产业发展、专项园区发展等相适应的行业服务规划,针对产业、企业需求落实服务方案,切实降低收费成本。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5.57分;县域用电价格执行与直供区域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组织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省直供电交易。落实国家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降低尖峰电价水平。按照国家、省规定,简化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用电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变更周期,取消暂停用电申请次数限制,允许用户每月选择按容量或按需要量执行基本电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售电市场主体,推进分散式电力市场建设,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于2017年开展输配电价改革。

推进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快非居民气价市场化的改革步伐,鼓励直供用户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确定气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地税局、濮阳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中国移动濮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濮阳市分公司、华润燃气公司等)

(十八)落实国家、省资源税改革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十九)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及可持续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的使用年限,出让年限低于50年的,土地出让价格可以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系数修正。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由60%下调至20%,土地出让价款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建立健全退城入园政策,完善工业用地政府回购、流转和收储机制,支持企业集群集约发展。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信委等)

(二十)建立国有资本进入退出机制。根据企业需要,政府平台可以通过土地价值、厂房价值、设备价值等阶段性入股,建立国有资本进入退出机制,降低企业前期成本,助推企业发展。对达不到供地条件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主导产业项目,不需要国有资本入股的,可以给予租金优惠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市投资集团等)

(二十一)提升产业集聚区承载能力。鼓励国有企业、民营资本等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参股、PPP等模式参与产业集聚区道路、供水、污水处理、保障性住房等基础设施和产品研发、技术检验、信息网络、金融服务、物流集运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减少企业处理污水费用。加快生产性、生活性服务设施建设,完善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切实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

(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等)

六、降低企业贸易成本

(二十二)降低物流成本。降低物流企业成本,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和保险费等,可按规定纳入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完善汇总纳税政策,支持物流企业总部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降低交通运输收费,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邮政及运输甩挂车辆等,落实“绿色通道”等减免通行费政策。落实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政策;免(停)征企业注册登记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实行城市配送车辆与普通货运车辆分类管理,结合城市区域和时段管理,适当增加发放城市道路通行证,对企业从事生活必需品、药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的配送车辆,以及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标准及法律规定的低排放、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便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

(二十三)支持创新城乡物流配送模式。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冷链物流、农产品物流;引导传统物流企业加快信息化改造,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有条件地定向开放数据资源,提高商贸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强与国家、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构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和配送网络。加快物流园区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城乡物流配送网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等)

(二十四)优化外贸服务。谋划推进铁路口岸和内陆无水港建设,推进海关分支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建设,启动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建立濮阳口岸业务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推行检验检疫一体化、无纸化,落实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原产地证信用签证等措施,降低出口企业成本,提升出口办理效率。

降低进出口环节费用。落实国家免(停)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降低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费相关规定,放开经营服务性检验检疫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濮阳办事处等)

七、降低中介费用成本

(二十五)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16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等市直相关部门)

(二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事业单位提供审批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

(二十七)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建立统一的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加)

八、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二十八)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的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并根据其运行情况再给予一定补贴;对产业集聚区内建成院士工作站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研发投入的20%至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按研发投入的2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强化政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搭建引领产业发展的高端创新平台,引进先进技术建立中试基地,就地实现产业化。积极培育省级创新型产业集聚区,争创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支持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成本予以适当补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等智能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开发区等)

(二十九)支持“互联网+”协同制造。对接《中国制造2025》和《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研究制订支持“互联网+”协同制造政策措施,绘制产业发展图谱,推动企业在接受产品订单、寻求合作生产、采购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设计、生产组装等环节加强产业链协作,构建形成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产业生态体系。推进工业云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工业云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实施“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改造实现降本增效。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等)

(三十)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本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经认定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为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B2C、C2C、O2O等形式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服务市内一家年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或3家年网络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者,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发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新兴产业,对工业企业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体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九、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濮阳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八个专项组,办公室由市发改委牵头,降低制度性成本组由市委编办牵头,降低企业税费成本组由市财政局牵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组由市人社局牵头,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组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降低企业要素成本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降低企业贸易成本组由市商务局牵头,降低中介费用成本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联合牵头,降低企业创新成本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对相关工作负具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市、县区联动,各县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明确责任分工。实行清单目录动态调整和公布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行政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市县乡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机构及服务清单、工商注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及时在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上公布。明确时间节点,各有关单位要加紧制订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三同时”一体化审批、容缺后补、环境影响轻微项目实行豁免、取消试生产项目环评审批、两个“零接触”、“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认定实际投资不低于5亿元或对产业集群培育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国内外500强、行业50强等龙头企业并奖励其高管与高级技术人员、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国有资本进入退出、实行城市配送车辆与普通货运车辆分类管理、工业云平台、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管理平台、支持创新城乡物流配送模式、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互联网+”协同制造等相关机制、办法或实施细则,涉及多个单位时,由本专项组牵头单位负总责。

3.加强督导检查。对市直承担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任务较重的部门,年初纳入部门重点工作台账,年底进行综合考评。各专项小组要制订台账,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对清单目录动态调整公布情况、各项具体措施细则办法程序制订实施情况、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等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问责。各县区、市直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敢于创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4.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对意见及涉企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大做强,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国家、省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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